申請資格 Qualifications
(一)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1.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註一: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二: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1)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5)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7)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三: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2.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入學。
3. 當學年度未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管道錄取者。
4. 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僑生身分。
5.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6.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7. 須符合教育部採認之高中、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者與臺灣學制相同之同等學歷資格者。申請學士者須具國外高中畢業、申請碩士者須國外大學畢業。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應勒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 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地區僑生。
2. 曾在國內(含港澳)肆(畢)業之高中學生。
3. 當年度已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在案或個人申請錄取的僑生。
4. 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5. 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之僑生。
6. 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
1.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註一: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二: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1)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5)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7)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三: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2.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入學。
3. 當學年度未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管道錄取者。
4. 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僑生身分。
5.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6.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7. 須符合教育部採認之高中、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者與臺灣學制相同之同等學歷資格者。申請學士者須具國外高中畢業、申請碩士者須國外大學畢業。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應勒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 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地區僑生。
2. 曾在國內(含港澳)肆(畢)業之高中學生。
3. 當年度已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在案或個人申請錄取的僑生。
4. 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5. 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之僑生。
6. 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